立法院長 韓國瑜(圖/擷取自中央通訊社)
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「醫療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針對醫療隱私遭侵犯及醫療暴力等問題提高法律保障與處罰,未經允許窺視、竊錄病患非公開醫療資料或身體隱私,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;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的暴力行為,罰鍰最高也提高至25萬元。
這次修法受到近期醫療院所偷拍事件及醫療暴力案件頻傳影響。今年5月全台愛爾麗診所診間發現針孔攝影機,後續也陸續傳出部分醫美診所涉及偷拍,引發社會對醫療場所隱私安全的高度關注,立法院因此加速推動相關修法。
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年6月10日初審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經7月23日及8月19日黨團協商後,今天送交院會三讀。
在醫療隱私保障方面,修正條文明定,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,窺視、竊聽病患非公開的醫療與疾病資料,或侵犯病患身體隱私;也不得透過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,非法竊錄相關資訊。
違反規定者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,相關犯罪工具及物品也將依法沒收,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。
如果是為了營利而提供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協助他人進行偷拍、竊錄等行為,或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相關資料,刑責將進一步提高,可處6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科處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;即使犯罪未遂,也納入處罰範圍。
醫療暴力部分,修法也大幅提高處罰。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或其他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者,罰鍰從原本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,提高至5萬元以上、25萬元以下。
保障對象也從原本的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,擴大納入「其他相關人員」,讓在醫療現場協助執行醫療及救護工作的人員也受到法律保障。
此外,醫療機構如果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,也將面臨3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罰鍰。
針對醫療現場的言語暴力,修法新增公然侮辱相關規範,若以公然侮辱方式妨害醫事、醫療或救護人員執行業務,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。
此次修法也調整醫事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,未來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進行鑑定時,可由委員會名義具名,不適用刑事訴訟法中要求鑑定或審查人具名的相關規定。
另外,醫療社團法人部分也同步修正。原本醫療法規定法人不得成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,修法後改為法人得成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,調整醫療社團法人組織運作相關規範。
此次醫療法修正完成後,未來醫療院所除了需要更加重視病患隱私及資訊安全,也必須強化醫療現場的安全措施,盼透過提高刑責與罰鍰,降低偷拍及醫療暴力事件發生。


